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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 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 组织鉴定。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 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 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就是技术 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这是因为:   1.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的咨询建议、设计方案、分析调查 结论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是受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对技术 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和预测,只供委托人决策时选择参考,不是直接可以付诸 实践的技术研究成果。   2.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具有滞后性,委托人是在受托人提交咨询报告或意 见后,经过鉴别和取舍后才实施的,而社会客观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此时的咨询 报告或意见是否还能适应实际情况,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3.正确的咨询报告或意见付诸实施后,也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 施,有时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而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一般不参加委托人对 技术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 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 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受托人积极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但是受 托人不能因此对委托人委托的技术项目不作调查研究,作出不负责的咨询报告和 意见。如果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没有科学依据,或者有明显的缺陷甚至 错误,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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