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颁布时间:1999-10-11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中的"从事公共运输的
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
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至于为什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
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前面已经在论述公共运输的特征时已对此作出了解
释,在此不再累述。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并非不能拒绝
旅客、托运人的任何运输要求,例如在运输工具已满载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
的承运人就可以拒绝旅客乘坐的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要求。
本条强调的是不得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这里的"通
常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首先"通常合理"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
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坐的是头等舱,旅客要求提供空调服务就是"通常合
理",面对散舱的旅客来说,要求提供空调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断是否
为"通常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
的判断;再是,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对旅客或者
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例如同为乘坐普通舱位的旅客,承运人就不能对其中的一
些旅客提供免费餐,而对另一些旅客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