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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的直接承包?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 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 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 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 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 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 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 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 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 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 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 业分工的要求。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 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完成。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 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 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 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 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建设工程的发包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不得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 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规定。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 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儿个承包单位, 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 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而且 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 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至于 如何确定的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线,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如果对一幢房屋中的供水管线和空调设备的安装, 尽管都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各有较强的专业性,发包人可以将其分别 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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