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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提供工作材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 提供材料,许约定了提供材料的时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 定准备材料。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据合同条款或者通过 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应当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 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准备材料 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   如果明确由承榄人提供材料,但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 量的,事后又款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和定作人 对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及时准备材料。数量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通常情 况下完成该类工作成果所需的工作量,合理地确定材料的数量。质量不明确的, 承揽人应当根据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合理选用适合该工作成果的材料, 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没有特别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根据价款数额的大小以及 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质量标准,合理选用材料。根据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材料质 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通常标准准备材料。   承揽人准备好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检验,并如实提供发票以及数量 和质量的说明文件。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检验该材料,认真查看承揽人 提供的材料以及有关文件。定作人认为承揽人选用的材料符合约定的,应当告知 承揽人,或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经检验,定作人发现材料数量 缺少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补齐;数量超出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超出的数 额。定作人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更换,因此发生的 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经定作人检验后,承揽人应当以定作人确认后的材料完成工作。承揽人以次 充好或者故意隐瞒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 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的,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承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定作 人在接到检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做检验的,视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符合 要求,定作人不得再对该材料提出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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