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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工作中的辅助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吗?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 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榄的辅助工作交由第 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原则上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 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 否则,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 意,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 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 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如 订制服装合同,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是其辅 助性工作。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 这种做法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虽然承揽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 定将辅助工作交办和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考察第 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确定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该部 分工作的,承揽人应当将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交付 期限的约定如实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情况,按质按量,按 时完成工作。承揽人应当保证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如果当事 人有约定,承揽工作必须全部由承揽人独自完成的,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由第三 人完成,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揽人违反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承揽人应巧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损失。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 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承揽人根据交易 习惯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对整个的工作负责。因此,当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工 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不符 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 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承揽人应当负责重做、修理、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由 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大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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