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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有什么特征?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 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 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 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特定事物的承揽 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 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 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榄际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 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 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 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 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在民法体系中属于劳务合同中的完成工作的合同,在完成工作的合 同中,双方当事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 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有决定性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又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 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完成工作的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 是以承揽人的劳动条件为核心而展开的。完成工作的合同也涉及财产转移的问题, 但完成工作成果与财产转让合同、财产使用合同的重要区别在于,完成工作的合 同中的财产转移取决于承揽人的工作质量。完成工作的合同还有一个显著特征, 就是其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 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产物。 这种标的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而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由承揽人的 特殊技能和劳动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 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 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 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 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 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 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只能通过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未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 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 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 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 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 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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