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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祖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当事人对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门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不能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 物。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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