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是否要经过贷款人的同意?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般对还款的期间
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但是有的情况下,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会发生变化,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需
要所借的资金而提前偿还款的情况。
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如何做出规定,在合同法起草时有两个问题引起
了不同的意见:一是关于提前还款是否需要经过贷款人的同意;二是关于提前还
款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日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较差,许多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所以,法律上应当做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不
应当再给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负担,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
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提前还款实质上也是一种
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金融机构对每一笔借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安排,如果提
前还款不需要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会打乱贷款人的
资金安排计划,使金融机构本未应当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特别是在借款利率
下调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还款的办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
款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提前还借既须经贷款人同意,也须按照原借款期
间收取利息。
考虑到提前还款实际上是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
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除外。所以,借款人提前还款如果仍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贷款人就会
收不到该收的利息,其合法利益肯定会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应当有
权拒绝提前还款的。因此,规定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
间计算利息,是与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为了保证能够
盈利,贷款人对每一笔贷款的收回和再发放都有时间上的安排。如果借款人可以
不经贷款人同意就提前还款,让贷款人自己承担因资金闲置而造成的利息上的损
失,对贷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提前还款一律规定按原合
同规定的期间计算利息,让借款人承担了其不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会使借款人丧
失去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借款合同条例对提前还款的问题做出过规定,明确提前还款应当按银行规定
减收利息,但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经过贷款人的同意。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提前归
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合同法对
于提前还款的问题确定了以当事人约定为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
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
问题。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
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
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
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
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