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借款人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
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
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德国、意
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
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
人还。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
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消费借贷超过三百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
契约的通知期限为三个月,少于三百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支付利
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日本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定
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台湾地
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
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
之相当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
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
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
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
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
还款期限可能无法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间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该期间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