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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 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 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按年、季或月向贷款人支付,我国金融机构对 于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曾经实行过按年结息的办法,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目前金融机构借款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统一实行按季结息的 做法,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 那么,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呢?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 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 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支付,如消费借贷在一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支付利 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对 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明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 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 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 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2.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 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3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支付 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 期间一年届满时;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二年届满时。由于合同的履 行期间剩下的时间不足一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 本金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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