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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颁布时间:1999-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99信息】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还款付息,未按 期返还借款,是严重违约行为,会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国目前 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有序的金融秩序,借款人有借不还 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致使信贷资金无法正常周转,侵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引发了"三角债"等多种纠纷,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逾期还款 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一直都把解决逾期还款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规 定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 有关利息办法的通知》,对有关逾期贷款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从1995年7 月1日起,所有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贷款通则对不 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规定贷款人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目前在 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 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基于目前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加收利息的办法来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的, 合同法根据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对逾期还款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做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 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 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没有 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那么,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 收取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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