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能否在本金中扣除?
颁布时间:1999-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99信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
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
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
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
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
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
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85万
元借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
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
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借贷双方当事
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
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
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
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比如,
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48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
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向贷款人返还485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照485万元
本金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