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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 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 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 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点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 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 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 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2.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 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 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均有规定。如德 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人,如己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 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 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 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 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 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 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 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 在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 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 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 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 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 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 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 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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