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赠与的任意撤销,对其又有哪些限制?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
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
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
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
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
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
有所限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
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赠与的任意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以口头形式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
人可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
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
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
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3.赠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
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
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
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
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