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运用范围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主体和客体有哪些,
也涉及某一类赠与形式是否由本法赠与合同来调整。在赠与合同的起草中,主要
就适用范围中的两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
1.关于赠与合同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法人
赠与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对此没有不同意见。关于赠与合同的主体不宜
包括法人。法人的财产构成复杂,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机关法人不得随意将财产赠
与他人。另一种看法认为,法人也是民事主体,现实中,法人做为赠与人的情况
大量存在。总体上说法人可以、也应当允许做为赠与合同主主体,否则不利于保
护赠与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赠与他人财产时,那一
部分财产能做为赠与的财产,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但不宜否定法人做
为赠与人。合同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2.捐赠协议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由赠与合同调整捐赠,是指捐赠人(赠与人)
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的行为。其范围包括救灾、扶
贫、助学,资助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等。
对于捐赠行为是否由赠与合同调整,一种意见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法正在起
草中,有关捐赠方面的内容可以由捐赠法去调整。另一种意见认为,捐赠法侧重
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而捐赠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赠与,捐赠协议的
订立及履行属于合同法律范畴,捐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法中有所
体现。合同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