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迟延支付的,风险何时转移?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
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依照前述原则,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此规则处理是否会导致对当事
人各方的不公平。如果有,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
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
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
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合同法作出这
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也规定,在相
关情况下,买方从货物交付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承担货
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