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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在什么时间内检验?

颁布时间:1999-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99信息】 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后,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 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权利。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规定 得较为全面。该法典第2-513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 款和接受标的物以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按照合同 约定办理。如合同未作约定,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情况下,应在目的 地进行检验。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检验。 如检验表明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合,检验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反之由卖方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采用交货付款或者交单付款等付款条件,则买方就得在检验之前付 款。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交单付款方式。买方通常都晨卖方移交提单支付货 款,等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再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支付 了货款,但并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也不影响买方检验的权利以及对卖方违约采 取各处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   同时,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 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合同法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 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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