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合同进行监督处理?
颁布时间:1999-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99信息】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依本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处
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
1.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
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
使。国务院根据需要授命脉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
令或决定行使职权。
2.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
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利作出规
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进行监督处理。
3.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处理中,对利用合同危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