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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吗?

颁布时间:1999-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99信息】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因素主要指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 方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不在中国领域内。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 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则不能选择适用法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 源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 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这 些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通行的作法,不动产的买卖、租 赁、建设工程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际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适用承运 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 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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