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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颁布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 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 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 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 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 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 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 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应向债权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 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后又 反悔的,或者债务人事后征询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向债权人履行的,或者 第三人向债权人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均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 人可以代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代为履行,应当赔偿损失。第三人瑕疵履行的, 瑕疵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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