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颁布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
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
第三人合同,或者约使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只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
履行。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
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
同,多时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例如,女婿为岳母订一生日蛋糕,请经销者
将蛋糕径送岳母家,按社会习惯认为,岳母未取得请求权。判定第三人是否取得
请求权,可依债权人的真实意思,或依交易习惯。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
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
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为第三人约款。例如发货人用火
车将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
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
人交付了运费,发货人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
人,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
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
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
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第三人受领延迟的,应当承担
延迟受领责任。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
三人赔偿损失;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瑕疵履行
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
担瑕疵履行责任。
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变,可用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
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在第三人未表示受领前,利益
乃尚未臻确定,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人表示受领后,
利益也已确定,不容剥夺,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变更第三人的约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
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
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