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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颁布时间:1999-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99信息】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 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 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 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 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我国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 条款无效,是因为这各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 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 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 的完全相违背的。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责任的条款, 可以认定为有效。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 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 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 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 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 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并且 在实践当中,这种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 对于这类条款加以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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