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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有何特征?

颁布时间:1999-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99信息】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 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 这不但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 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 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 会危害也大,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 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违法性。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 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了非法利益这必要,只要有恶意串通,危机他人 的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 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再是当事人互相配 合或者共同实施了非法行为而订立了合同。   3、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可以 有不同的表现,如在买卖合同中,故意抬高或压低货价以获取贿赂。当事人恶意 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就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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