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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有何特征?

颁布时间:1999-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99信息】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 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 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而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用,B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 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 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一 以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 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 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 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 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不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 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 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行使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 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 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 效力。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 认以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 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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