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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颁布时间:1999-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99信息】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 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法定代表 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 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2、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 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 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 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 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 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躲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认此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 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 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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