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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对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颁布时间:1999-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99信息】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 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 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即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法 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 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 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 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的约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或者确定不出现时合同效力 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种植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 (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 反诚实信用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正是因 为如此,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 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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