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颁布时间:1999-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99信息】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有下列几种情况:
1、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本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对于无效
合同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五十
三条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
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如
果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然无效。处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
利,则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样,是当
然无效的条款,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贵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当然适用本法第一二五条关
于合同解释的规定。但是,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上还是适用本条的特别规定。按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指的是当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订约能力较弱时,可以不安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可能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
解释,这对保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公民、小企业是有利的。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对方的
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
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
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
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