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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颁布时间:1999-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99信息】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 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 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 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 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 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商事通则举的一个例子: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 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 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 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 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 则该方要为此就对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 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 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比如,甲向乙保证,如果乙努力取得经验 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乙授予专营许可。此后的两年间,乙为订立该合同 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当订立协议的一切准备工作 就绪时,甲通知乙必须投资更多的金额。乙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乙有权要求甲 补偿其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 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 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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