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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如何计算?

颁布时间:1999-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 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 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条是对以信件或者电 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的规定。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 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和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 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 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 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 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 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要约人 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 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 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合同则,规定了两种标准。   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   2、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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