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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工业企业进一步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几个问题的函

劳人薪[1986]21号颁布时间:1986-03-04

     1986年3月4日 劳人薪[1986]21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船总人[1985]1503号《关于工业企业进一步进行劳动工资 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所附《关于工业企业进一步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 收悉。我们研究后认为,你公司规定"船厂实行一类产业工资标准",超过了劳人 薪[1985]31号文件的规定,这将对其他部门和地方企业产生影响。为此, 请你们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我们意见,造船厂以按照劳人薪[1985] 31号文件规定的二类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安排为宜。   关于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待国家确定统一办法后财按有关 规定执行。   关于3%晋级权的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发[1984]67号、经工 [1985]5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宜规定厂级领导干部可以晋级20%。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国务院已决定暂不扩大,请你们 不要自行再作安排。   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问题,国务院已决定在新工人中普遍实行,因此不宜再 提"目前企业所在省、市暂不实行合同制的,企业单独实行有困难的,也可暂不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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