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承诺有哪些方式?

颁布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 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 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 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 果法律或要约中美与哦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 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 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 台湾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 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 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约第 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 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 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 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 寄来。   缄默时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时表示 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 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意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 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 做法,而仅仅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国际商 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 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 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 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决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 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 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为准备新 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即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事件供货。此时乙违约了, 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 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 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 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 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 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 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 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对 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 :“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 承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 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