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的撤回?
颁布时间:1999-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99信息】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
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
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
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
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
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
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
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一经生效,
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
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
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
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
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台湾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
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递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
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统治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
为未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