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国办发[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1995年8月2
3日)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贯
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
法权利,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对外
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
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