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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99信息】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 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 能成立。按照大陆法的合同法理论对 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 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 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 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如果是代理人, 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 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谁。一个要约, 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如自动售货机, 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只要投入货币,作 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2、要约必须项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因相对人对于 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 出。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 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 然导致合同成立。另一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现实有许多向不 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如自动售票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 戏院、电影院的开设。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想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环境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 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 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 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当然成立。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 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如果向不特定的一个以出让 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 物数卖,当然不行。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作为要约,必须限定条 件来达到这一目的: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凡作出承诺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约 人要对作出承诺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样规定事都要约进 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对要约的肯定,而是对要约的否定。自动售货机、公共 运输事业在大陆法一般认为是要约方,但这种看法并非没有异议。一般认为,悬 赏广告事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 完成所要求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只有很少的人。但无论有几人,如果符 合广告的条件,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 定支付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 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 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 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 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 在合同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 “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 须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 歧义。所谓“完整”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 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已经被要约人承诺, 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 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时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 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 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 作为一项要约。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必要全部确定,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但 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 进行判断,最重要的事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 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 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 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 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 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此条即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就算是满足了要约 的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事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十表明经受要约 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要约的三个要件。 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 有例外,入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此,对该条件为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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