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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96)财国债电字第2号颁布时间:1996-02-05

     1996年2月5日 (96)财国债电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6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同往年相比,今年的国债兑 付量大,兑付品种增多,政策性加强,因此任务更加艰巨。为此,各级财政部门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维护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组织好本 地区国债兑付工作。为便于部署工作,根据我部“关于下发《1996年到期国债还 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51号),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 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品种及计息方法为: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券,于今年3月1日到期,计息期 3年,计息 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 13.96%; 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 1996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       13.96%    保值贴补率         =100+100×(----×36+------×32)     期本息和        12        12          注:利息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实物国库券,根据1993年 5月1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公告,在1996年3月1日期满三年后,也可作为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兑 付。计息方法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相同。   3.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期 2年,年 利率13%,不实行保值贴补。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13%×2   4.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 4月15日起陆续到期,持满五年予以 偿还,按日兑付,年利率9%。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9%×5   以上各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5.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 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常年兑付业务, 要按照财国债字〔1995〕43号《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 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指定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常 年兑付业务的网点名称报财政部备案。被指定为办理该券种常年兑付业务的国债 兑付点,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对变造国库券的识别,防止误兑。除指 定网点外,其它银行、财政、邮政系统的网点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再办理该券种 的兑付业务。   二、1993年三年期和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因实行保值贴补,且保值期 限及利息计算较为复杂,给兑付工作增加一定难度,各地应提前做好兑付业务人 员的岗前培训。另外,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和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虽然可以 同时兑付,但仍是两个不同的券种,因此在兑付时要严格区分,做到券面分类存 放,报表中分别统计。   三、1991年特种国债的具体兑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24号及〔95〕财国 债字第1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托管库所托管的到期国债的兑付,财政部 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并落实对其到期国债券面的清点、验收及券面销毁工作, 并依据实际交接数额向财政部报准确的确认数,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直接对这两 个交易所办理兑付资金拨付手续,不与本地区兑付资金挂钩,具体办法按财国债 字〔1996〕 6号文件办理。   五、为使兑付资金的拨付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除1991年特种国债的兑付 期为1996年 4月15日起至1996年11月30日止外,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 正常兑付期均从各券种的到期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   正常兑付期结束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到 期国 债的常年兑付业务。鉴于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在三年期满时未兑取部 分将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因此,6月30日以后不再办理该券种的常年兑付业 务。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兑付资金必须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兑 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使用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于3 -4月份的兑付高峰期报送兑付旬报,5-6月份报送兑付月报。兑付月(旬)报 的格式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所托管库兑付数不统计在 财政部门兑付月、旬报中),各年度到期国债券种均须在表中单设栏目。兑付月 (旬)报的报送时间为每月(旬)的第三天。为保证兑付高峰期兑付资金的及时 到位,必要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兑付情况向财政部报送日报表。   正常兑付期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0天(1996年 8月10日)内,据实向财 政部报送“1993年三年期、五年期实物国库卷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兑付券面汇 总清单”及相对应的兑付报表,并注明截止日期为1996年 6月30日。财政部在审 核无误后,下发委托销毁令,原则上要求上述券面在9月30日前销毁。   1996年11月30日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将全年的兑付帐务结清,于1997年 1月 10日前,将“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国债兑付汇总清单(不含已下发委托销 毁令部分)”报财政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的内容包括从1995年12月 1日 起至1996年11月30日止的实际兑付数。1996年11月30日后的常年兑付业务纳入 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八、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省会 计划单列城市不再直接对口中央,因此,省会计划单列城市的上述各类报表应直 接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    九、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国债券的兑付费为兑付本金的4‰,其中兑付手续为 3‰,兑付劳务费为1‰;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委托各 地财政部门对上海、深圳交易所托管库到期国债的审验、接收及券面销毁,财政 部按券面面额的1.5‰向各省级财政拨付兑付劳务费。   十、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债兑付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 一旦发现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财政部,尤其是如发现批量机 制假券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有关假券的鉴别工作请与人民银 行各省级分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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