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7)财农字第7号颁布时间:1987-02-20
1987年2月20日 (87)财农字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
局),加发南京市、海南岛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
财政部、公安部〔65〕财农字115号、〔65〕公发(劳)327号文《关于解
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等问题的规定》,经过二十余年来的实践,
对保障看押部队执勤和生活设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
内容已不适应。因此,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
后的《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
请转发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
一、营房、营具
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其大队以下(含大队)的看押部队,所需办公、宿
舍、厨房、餐室、贮藏室等营房和必要的桌、椅、床(或铺板)等营具,由劳改
单位负责解决和修理。武警部队的营房、营具配备标准,参照公安部(81)公六
字93号《关于印发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中
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的通知》,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各单位
要尽快订出规划,统筹安排解决。一时难以按标准和计划配齐的,劳改单位应商
武警部队采取临时解决办法,以保证执行看押、警戒任务的完成。
二、警戒设施
为看押犯人所需的围墙、岗楼、电网、电话、刺网、照明以及报警装置等警
戒设施的设置和维修,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新建和维修警戒设施的方案,劳改
单位应征求看押部队的意见。
三、通信设施
驻劳改单位的中队(含中队,下同)以下武警部队,其执勤所需的电话机、
电话线,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中队以上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
如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暂时与劳改单位合并使用。部队在劳改单位架设的电话
机、电话线,调防时不得拆迁,应继续留用。
四、运输
驻城镇劳改单位武警部队所需粮、煤的运输,由部队自行解决。驻非城镇劳
改单位中队以下武警部队所需粮、煤的运输由劳改单位负责解决。
五、驻劳改农业单位的武警部队种菜和种补助粮、饲料等自给性农副业生产
所需土地,由劳改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所需的工具、种苗、肥
料等,由武警部队自行解决。土地由部队自行耕种,属于纳税范围的,由武警部
队按规定向国家纳税。
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
(一)新建营房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劳改单位解决。营房的维修、营具
的购置和维修,以及警戒设施、通信设施、运输等所需经费,分别在劳改业务费
内的"营房、监舍修缮费"、"警戒设施费"、"警戒武装补助费"等项目列支。
(二)驻劳改单位的武警部队,由劳改单位负责供水、供电、供暖的,应按
武警总部规定的经费标准,向劳改单位定期交费。
(三)武警部队干部家属使用劳改单位住房(包括水、电、取暖等),应按
规定交纳费用。
(四)武警部队干部、战士需要在劳改单位就医的,由劳改单位计价收费。
(五)驻劳改单位中队以下武警部队,单独执勤所需的炉灶和必需的大型炊
具,由劳改单位解决。
(六)武警部队在有剧毒、放射性等场所生产第一线执勤人员所需的劳保福
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改单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七)武警部队派兵正常押解犯人的差旅费,由武警部队报销。追捕逃犯的
差旅费,由劳改单位报销。
七、武警部队使用劳改单位配备的营房、营具设备和耕地等,要逐项登记造
册,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妥善维护和管理。这些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
劳改单位,部队调防时要按册点交,不得带走。劳改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对
营房、营具和炊具应定期检查,对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补充。
八、驻劳教单位担负护卫执勤任务的武警部队,其所需的营房、营具、炊具
以及警戒设施、通讯设施、运输等问题的处理及经费开支,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
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财政、公安、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