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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89)建总发字第136号颁布时间:1989-07-25

     1989年7月25日 (89)建总发字第13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财政部〔89〕财办字第 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 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深化建筑业管理体制 改革,支持企业发展,现就几项主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代行好财政职能。财政部继续委托我行管理建筑业财务,并具体规 定了管理中央级建筑企业财务的主要任务,各级行应据以认真贯彻执行。原未管 理地方级建筑企业财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迅即同当地财政部门联系, 争取财政部门能够参照财政部〔89〕财办字第 4号文件精神,对地方级建筑企业 比照中央级建筑企业委托建设银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如获同意要及时发文明确 并抄告总行。   二、努力搞好内部建设。各行应加强基础工作,坚持财务与信贷管理工作相 结合,对建筑企业财务与信贷实行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 定员、定责,明确业务内容和要求,要稳定干部,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以适应 业务发展的需要。各行要建立企业基础档案,注意搜集有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 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编报经办企业的会计报表,全面历史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 情况。   三、各行要大力帮助建筑企业加强成本、利润、资金等财务管理工作,帮助 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挖掘企业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帮助企 业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要急企业之所急,想企 业之所想,帮助企业解决我们能够解决的问题,建立良好牢固的银企关系。   四、各级行要处理好与同级财税部门的关系,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他们的 支持和配合。我行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施工企业、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筑企业。建筑业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总行要在财政部核定的 数额内具体分配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下一年度起总 行将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收支计划的同时,抄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再由 各行层层落实到建筑企业,具体组织执行。由建设银行负责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 的,要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他地区对建筑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和调 整,根据财政部〔86〕财办字第23号《关于利改税后财税部门的分工问题的通知》 精神,应由我行为主商税务部门办理。   五、财政部1986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 定》,没有对建筑业专门配备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各行可参照财政部上述文件 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精神,对中央级建筑企业履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职责, 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六、不断完善建筑业各项改革。各行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国家对 建筑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结合国家新增税种和实行计划利润制, 合理调整企业的承包基数,有条件的地区可协同企业试点"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 制",并帮助承包企业采取多层次、多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要配合有关部门坚持 不断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和百元产值利润双率控 制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七、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建筑市场和清理整顿公 司工作。各行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的资质复审工作,办好清理整顿公司的财务登记,不断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促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正轨,并要帮助其他新兴建筑企业建 章、建制,充分发挥我行代行财政职能的业务优势,利用我行长期从事建筑业财 务管理工作积累的经验,广泛联系吸引客户,增加存款,壮大我行资金实力,进 一步支持建筑业的发展。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各行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 理工作新、缺乏经验的特点,重点抓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帮助开发公司建 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总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开发企业 成本管理办法》和《国营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定,正确地 核算成本和利润,努力提高开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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