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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96)财农字第57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96)财农字第57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 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缓解林业资源危机、森工企业经济危困的问题,加快培育森林资源、调 整产业结构、安置富余人员,财政在"九五"期间继续对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贷 款给予贴息。现将财政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九五"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比例和贴息年限   1.贴息的比例。"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 利率4%(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单 位承担。   2.贴息的年限。"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连续贴息 3年。 超过3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律不再贴息。   二、关于"八五"期间发放的贷款余额的贴息年限及贴息比例   1.对1993年(含当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余额,中央财政从1996年起不再贴 息。   2.对1994年发放的贷款余额,1996年再贴息 1年;对1995年发放的贷款余 额,在1996和1997年贴息。每年贷款余额的贴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 2.38%(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4.76%)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 单位承担。   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上报、贷款计划的下达与落实以及财 政贴息资金的下达等工作,我部与林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将另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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