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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3]15号颁布时间:2003-03-05

     2003年3月5日 宁交通知[2003]15号 各市、县(区)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业经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了使交通厅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厅公务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交通职能作用,保 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 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交通厅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 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 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交通厅的主要职责   四、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 定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 和信息引导。   (二)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 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组织公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 护和规费稽征;协调公路、水路建设等有关事宜。   (四)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 理;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五)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六)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进科技进步; 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七)协调自治区交通战备事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长、副厅长的职责   五、交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交通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并向厅长负责。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交通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必须经交通厅厅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七、交通厅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交通 部的汇报、报告、请示,由厅长签署。   八、厅长与副厅长、副厅长之间,要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分工协作。对于工作 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情,副厅长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关系整个交通工作的重大 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   九、厅长、副厅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交通行业宏观调控,努力转 变政府职能。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 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密切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扬民主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五)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六)厅长外出期间,由其指定的副厅长代理主持交通厅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交通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厅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厅长召集并 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部的重大方针、政策 和指示,制定贯彻意见。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交通厅的总体工作或专题工作,总结检查执行情 况。   3、讨论决定厅属各单位和有关地方交通部门请示交通厅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向自治区政府、交通部的重要汇报、报告、请示和提请自治区人大、 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由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5、通报情况,协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工作。   6、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厅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副厅长和办公 室主任参加,研究处理交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厅长办公会 议根据需要不定期 召开。   (三)专题会议由副厅长按照分工召集,研究、协调交通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 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十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 会议的副厅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二、列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厅属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人。 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由单位副职领导人列席,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事项向 单位正职领导人汇报。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十三、参加交通厅上述三种会议的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保守会议机密,不 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有关会议决定。   十四、交通厅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 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签发。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有关处室正职负责 人审核后,由召集会议的副厅长签发。交通厅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按会议纪要执行, 一般不另行文。   公文审批制度   十五、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厅长审批,或 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厅长、各处室负责人 处理;其中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厅长审核;紧急重要事项,处理 后应报告厅长。属于厅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十六、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部门、厅机关各处室报送交通厅审批的 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厅办公室呈送厅领导审批。   十七、以交通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 应经有关副厅长审核后再签发。涉及交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厅长审核 后,送厅长签发。   文件内容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厅长授权,可由 办公室主任签发。   转发上级或政府同级各部门的文件,如无新的贯彻意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八、审批文件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示 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 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十九、交通厅文件需公布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二十、文件的审批、送签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处室拟定文稿后,由本处 室负责人签字,然后交办公室核稿、会稿、协调,最后送副厅长、厅长签发。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一、厅长离宁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分管副主席报告。其他厅领导离宁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厅长报告,经同意后, 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   二十二、厅属各单位和各处室正职领导离宁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厅长、分管厅 领导报告。各单位、各处室副职领导离宁出差,应由本人向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报 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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