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02]63号颁布时间:2002-10-30
2002年10月30日 宁党发[2002]63号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千方百计解决
好群众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
实践。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区就业形势仍然严峻,目前就业方面的主要矛
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就业和
再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必须采取一切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
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
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
性,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
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
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
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
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
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
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
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
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
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
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
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
导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卫生、税务、工商、银
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工作。
(三)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
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
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
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宣传党和政
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
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
力实现再就业。
二、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四)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国民经济较高的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
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
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五)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的门路。大力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
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
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
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文化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公益性岗位;鼓励
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
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促
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就业。各级政府要列出
专项资金,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帮助就
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企业和矿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
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引导和帮助就业压力大的资源
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解决好就业问题。鼓励有条件的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
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
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六)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
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
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费。对免收的税种、
免收的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类中介机构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
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其应享受的下岗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救济金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自治区和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
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
担保机构由同级政府确定。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和社区推荐、劳动保障
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每名申请人
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自治区财政予以60%的补贴。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
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
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
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再就业贷
款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担保机构制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经
营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
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各级政府在城市、乡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
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设
立再就业市场,也可设立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自治区劳
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适合其特点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
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
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达到原从业人员30%的,三年内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原从业人员40%的,三年内减征70%企业所得税,达到
原从业人员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
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达到职工总
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20%以上的,免征二年所得税,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10%以上的,免征当年所得税。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
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
资金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数额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九)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
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十)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十一)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
自治区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
(十二)提供即时岗位援助,促进再就业。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
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
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掌握,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经社区、街道申报,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
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城镇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
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经街道、社区申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每安排
1人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拨给一定数量的再就业补
助费。
(十三)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要将促进再就业
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
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
业介绍补贴、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营等项支出。各
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
失业人员身上。自治区每年将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
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主要依据。
(十五)各地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
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审
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
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
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就业优惠证》
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
(十六)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
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
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承
担,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
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介绍、劳动
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
需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
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
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
导,应提供项目谘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各级政府可在资
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
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为下岗失业人
员提供职业培训后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每实现再就业1人,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一
定数量的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由政府出资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
科学的效果评估。
(十七)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乡镇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劳动就业服务站,
充分发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各
居委会成立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由县(市、区)财
政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十八)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保险基金
统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随意制定用
工条件、私招滥雇、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克扣和拖欠工资、拒
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尽快建立和充实劳动保障专职执法监察
队伍,保证工作经费。
五、坚持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十九)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
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
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
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
一次性减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中央和自治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的再
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企业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属企业关闭破产,由中央、自治区和所在市、县有
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职工安
置等工作。
(二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定期
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二十一)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
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要引导和帮助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参与市
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
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
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事
业单位招用农村求职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加
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继续按照“三
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市县,通过专项转移
支付的方式给予支持。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
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
岗职工,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
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
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
围,做到应保尽保。适时检查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帮助解决他们在生
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三)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
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
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应由新的用人单位
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在个人自愿且有支
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方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
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
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
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
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措
施,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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