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对引进外资技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颁布时间:1992-09-23
1992年9月23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
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引进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属自治区关于鼓励外
商投资的规定给予特别优惠的四类外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
组装、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引进国外资金(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
信贷、租赁和民间资金)和技术及捐赠钱物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成功,是指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企业项目已开业投
产;“三来一补”合同已实施完毕;引进国外资金已全部汇入中方开户银行;科技成
果引进应用见效;境外捐赠已受理完毕。
第四条、对引进外商举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属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
定给予特别优惠的四类外资企业项目成功的个人,按外商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奖励,
资金由中国合资、合作者在外资额全部到位后一月内支付,属外商独资企业的,由财
政负担。
第五条、引进来料加工、来件组装、来样加工项目成功的个人,按项目实得工缴
费1%,作为对项目引进者一次性奖励,资金在合同结算后一个月内由中方企业支付。
第六条、引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信贷、租赁和民间资金及补偿贸易项
目成功的个人,按借贷或补偿实到数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款到后一月内由中方接受
单位支付。
第七条、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者,由受益企业提取该项目投产见效后满一年盈利
的1%作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凡为企业提供国外资金技术资料、经营管理情报信息,经企业采纳实施
后,有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提供者1000元以内资金,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不
受前款的限制,给予重奖。
第九条、对引进境外捐赠的个人,按实际接受金额的(实物折为贷币)的1%给予
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在接到捐赠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十条、凡欲引进外资和技术及捐赠的个人,应在引进前与中方单位的法人代表
(或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方代表)共同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并办理有关
手续。
第十一条、引进外资的奖励以外资额计算,资金折成人民币支付;引进国外技术
的奖金为人民币。按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二条、验资和证明手续的办理,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负责提供在中国注册
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外方实际出资额的验资报告;“三来一补”和引进的外资,由
项目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其它由中方受益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引进成功的项目,经过验资和具备有关证明后,引进者凭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出具的文件,到规定方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对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和技术成功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
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专门从事外经、外贸、侨务及对台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川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