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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银政发[1992]170号颁布时间:1992-12-19

     1992年12月19日 银政发[1992]170号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商)在银川市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1、鼓励国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外商)在银川市举办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2、鼓励外商举办知识密集、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简称先进技术企业);产品 主要用于出口的企业(简称产品出口企业);从事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企业(简称能源交通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养殖业的企业(简称 农、林、牧、渔企业)。 3、外商在银川市经过批准,可以举办商业、贸易、金融、交通、旅游、娱乐、房 地产企业和其它第三产业。允许外商承租土地进行成片开发。 4、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取得 经批准出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出让产权, 由企业自主决定,允许外商租赁经营我市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上述企业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   二、税费征收   1、在银川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3、利用现有企业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建厂期在三年以内的,按三年免征土 地使用费;超过三年的,按实际建设期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新征用的土地办企业的, 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 对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在荒地从事农、林、 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上述规定的限期满后,减半征收土地 使用费。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5、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或租赁等方式经营高耗能企业的,其 出口商品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相应的电力建设基金,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属非 高耗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三、生产要素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五优先”,即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协助解决紧缺物资, 优先借贷流动资金,优先提供交通运输,优先安排施工和安装通讯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煤、电、油、水、气、热、原材料、运输、通信 设施、劳务、工程设计、建筑安装,一律按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四、其它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每出口结汇一美元,给予内陆运输补贴0.05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一定数量 的非自产产品出口,以平衡外汇收支。 3、对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给予专项优惠。 4、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和颁发批准证书、核发营业执照等, 应分别在一周内办结。 5、对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给予的待遇外,同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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