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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2-27

     1995年2月27日 宁政发[1995]19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 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经济综合管理 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高于本地区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 金水平,低于平均工资确定: (一)本地区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 (三)本地区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 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相互转换。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月支付。 第八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共设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银川市、石嘴山市; 二类:平罗县、永宁县、贸兰县、中宁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灵武县、中卫 县、惠农县; 三类:陶乐县、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 彭阳县。 第九条 最低工资公布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显著变化, 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最低工资标准可由自治区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适当调整,但每年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条 下列各项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 贴; (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职工,并明 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和提成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额不得 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 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直 接责任人员按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予以 处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5%赔偿金;欠付三 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 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 讼。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结 合全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我区为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180元; 二类:平罗县、惠农县、永宁县、贺兰县、中宁县、灵武县、中卫县、吴忠市、 青铜峡市每人每月160元; 三类:陶乐县、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县、海源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 彭阳县每人每月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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