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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字[1987]318号颁布时间:1987-12-29

     1987年12月29日 甘财农字[1987]318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今年九月十六日省政府以甘政发[1987]139号文发布我省耕地占用税实 施细则后,不少地、州、市来电来函询问有关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具体问题。耕地 占用税是项新税种,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加之征管制度也有待完善,工作中碰到 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希望各地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和有关部门、 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严格执行纳税规定,对于有些政策界线不清,一时“吃不准” 的问题,亦地望各进一步做好上下通气工作,以便我们共同研究,请示汇报,把工作 做细做好。   各地反映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经我们请示财政部,并查阅有关文件规定,现 答复如下:   一、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细则及我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得 扩大减免范围。老于部活动中心、行政机关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均应照章缴纳 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县(市)人民武装部198 6年6月改归地方建制。因此,县(市)人民武装部不适用条例关于部队军事设施免 征税的规定、预备役设施亦不在免税之列。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 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 耕地占用税,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外,建猪 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三、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经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 备续建的,可以不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 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 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而不超过二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 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 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产主自建新房而占用耕地的由房产主纳税。   六、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 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局未成立,经政府其他部 门19.87年4月1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征手 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对按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屡催不缴的,征收机关有权通知 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上扣款抵缴。   八、由于在一个县内各乡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相差较大,各乡土地结构也不尽相 同,故在不影响上级分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由县上对各乡制定差别税率,同时报省 厅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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