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各税征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甘财农税字[1990]23号颁布时间:1990-09-10
1990年9月10日 甘财农税字[1990]23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局)、司法处(局):
为了切实搞好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
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
自觉纳税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公证机关应积极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律
师和法律服务站(所)要认真搞好法律服务工作,支持财政机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不服财政机关纳税
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财政机关的规定按时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复议,复议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作出裁决,并向当事人交待起诉期限。
纳税义务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经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
银行扣缴入库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无效时,当地基层法院应根据财政机关的申请,依
法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提请书附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农税行政案件和人民检察
院起诉的偷税、抗税以及妨碍农税征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案
件,要抓紧审理,及时判处。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治税,共同做好财政机关参加各级检察
院驻税务机关检察室工作(具体办法另文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财政机关移送的
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农业税、农林特产
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中的犯罪案件作为一项任务,进一步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围攻财政机
关和殴打征收人员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
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政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
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交的
农税收入和超越权限减免税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及违法渎职的
征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
强制执行提请书
人民法院:
纳税人全称:
地址:
根据 年 月 日 号文件,该纳税人应缴纳 税 元,扣除减
免税额 元,实际应缴纳税款 元,除已缴 元,还欠税款 元,滞纳金
元,罚款 元,经我们多次催缴无效,特提请你院强制执行如下内容:
提请单位: 局长:
抄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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