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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陕政发(87)17号颁布时间:1987-02-11

     1987年2月11日 陕政发(87)17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 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是指:   (一)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工商企业;   (二)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其它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省内各种车辆、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本细 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从事运输业的拖拉机、按 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四条 各种应税车船的纳税地点,均在纳税人所在地交纳。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的车船外,增列以下免税车船;   (一)自行车(包括机动自行车)   (二)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三)扫地车、工程车、叉车、吊车、捕捞船、公园游船,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免税的其它车船。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纳税期限定为:汽车、电车、机动船、 非机动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三月和九月征收;其它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在 三月征收。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行驶时间不满十五日者免税,满十五日者按全月计算 征税。   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 封存期间免纳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亦应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恢复 纳税。对报废、停驶的车、船,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附件:陕西省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应     备  注                                纳税额 机      乘人汽车     7座以下每辆    160元                 8座至22座每辆   200元                 23座以上每辆   260元     包括电车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车     摩托车       二轮每辆     40元                 三轮每辆     52元 非     兽力车       大胶轮每辆    12元 机               小胶轮每辆    6元 动     人力车       每 辆      4元       包括脚蹬三轮 车                                车及其他人力                                  拖行车辆 附件:陕西省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半年税额    备  注      15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0.8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1.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2.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2.5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3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0.5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0.7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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