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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18号颁布时间:2000-09-15

     2000年9月15日 陕劳社发[2000]18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陕政办通[2000]42号)通知精 神,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履盖面。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各级劳动、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扩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覆盖面,切 实将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全部纳入养老、失业保 险范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都要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在纳税时由地税部门按企业工 资总额和规定费率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参保单位或个人随后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扩面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于长期中断 养老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 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从2001年元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 全省统收统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市)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养老保 险基金收入户。各级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到省级养老保 险基金财政专户。地税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费率向企业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送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三日内按地税部门开具缴款书上的数额缴入省级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障局统一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障局 报送的支出计划,经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全省所需的基本养老金拨付省社保 局;省社保局于每月10日前按预算将下月地市所需的基本养老金拨付各地市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月前按预算将下月县区所需的基本养 老金拨付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财政保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足1个月的 周转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各市2000年12月以前累计结余的养老 保险基金,经省社保局、省财政厅核实后,全部上缴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得自 行出台与省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 低待遇、扩大或缩小统筹范围。对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待遇标准,不能纳入省级 统筹支付范围。对各地以前已出台的与省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区性政策,应进行认 真清理,采取稳妥、有效的办法,尽快向省上政策规定过渡。   四、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对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部分地(市)县(区), 由地税部门对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严格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程序。对企业逾期 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加收的滞纳金,由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决定;对企业缴纳社会保 险费确有困难的,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由企业向当 地地税部门提出缓缴报告,经地税征收部门核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向企 业发出缓缴通知书实施缓缴。   六、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监督和稽核工作。各级劳动、财政、地税部门要组织 联合工作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稽核企业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核实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加大征缴力度。   七、要加大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各地劳动、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 逐户核查企业历年欠费数额,弄清欠费情况,对欠费企业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 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进行督缴,并建立专门的清缴跟踪制度,确保基金收缴到位。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各 地、各部门要作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两个确保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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