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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医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财社[2000]171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陕财社[2000]171号 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发[2000] 30号)下发后,不断有单位来人来电询问医疗制度改革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为便于 各单位及职工更好地了解省级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异地购药、就医问题。职工在所在地以外的地市或因出差、学习、 探亲等原因到外省市以及退休异地安置而需要购药、就医但无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卡 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药店或医院门诊发票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支取现金。 职工长期在异地工作和退休职工异地安置的,经单位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可将个人 医疗帐户卡转为银行信用卡。   二、关于拨打120急救的医疗费用问题。职工在特殊状态下患病需拔打120 急救而无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卡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发票到指定银行营 业网点支取现金。但交通费不得提取现金。   三、关于个人帐户一次性消费低于20元的支付问题。根据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 议,经研究,决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消费低于20元的,不再凭药店或医院门诊发票支 取现金,统一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进行结算。   四、关于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及退休人员退休费(养老金)的界定问题。经省人事 厅核定,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及退休人员退休费(养老金)分别为:   行政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 资,执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公安干警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警衔津贴;技术工人为岗位 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工人奖金,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工人奖金。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职务(岗位)工资或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和津帖, 教师、护士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职务工资提高10%。   退休人员退休费(养老金):1993年工改以后退休人员退休费(养老金)为 退休时按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以及退休后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分为两种情况: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退休人员退 休费为:退休时按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退休后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 费,补贴部分包括国发[1979]245号副食补贴5元、国发[1985]6号 生活补贴17元、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生活补贴3元、劳动部劳字 [1988]42号生活补贴5元、陕人薪发[1991]09号生活补贴10元、 财综字[1991]44号粮油补贴6元;1985年7月1日至1993年9月 30日退休人员退休费为:退休时按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退休后按国家和我省有 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补贴部分包括陕人薪发[1991]09号生活补贴10元、 财综字[1991]44号粮油补贴6元、劳字[1998]42号文生活补贴5元。   五、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医疗待遇问题。根据陕劳险发 [1992]19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医疗费应与离休 干部一样实报实销。因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参加医疗制度改革,由所 在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   六、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范围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 《革命伤残军人证》且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人员。   七、关于职工因公(工)受伤及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问题。职工因公(工)受伤 接受治疗或者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工(公)伤范围疾病的,其医疗费用由原单位 解决。治疗工(公)伤范围以外的疾病,按省级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 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原单位解决,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原单位 解决。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省级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关于省级单位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问题。省级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 款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按照省上通知的时间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在此之前,仍按所在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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