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7日 陕政办发[1998]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6年5月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技术改进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6]63号),决定自1996年6月1日
起,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粮食技术改进
费,征收标准按每公斤0.01元收取,用于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我省粮食生产。
现为了减轻粮食企业负担,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
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规定精
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粮食技术改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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