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9日 西银发[2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市及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下岗失业人
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这个通知转发你们。经
省政府同意,就我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贷款银行的选择
省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均应开办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信贷业务,凡符合《管理办法》中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
主创业中有贷款需求时,可按贷款程序就近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省内各商
业银行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相对较小、成本较高等情况,积极创造
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业务。商业银行不得以其他理由
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将对省内各商业银行开办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信贷业务进行考核,按季考核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申请人数与发放人数、
申请金额与发放金额。
二、贴息资金管理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按季审核经办商业银行发放的
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并于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核准上报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
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办社[2003]7号)执行。
三、担保基金的设立
省市两级要于一季度前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并于四月一日开始正式
运作。同时,贷款担保机构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单列科目反映,单独
核算,单独统计。
四、小额贷款的申请与担保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经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情况。
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后向县以上劳
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地尚未设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直接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申请。
(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核查情况,并于5日内对贷款申请提出明确意
见,送省、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查。
(三)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过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
估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批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
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四)申请人持担保机构的审核意见,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当地商业
银行应当在三周内给予正式答复。
五、小额贷款申请人在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银行的贷后管理及
财务监督,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
(二)运用担保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
人员;
(三)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贷付息,以取得银行的信用记录。
省内各级金融部门、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
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协调配合,加强监督
检查,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项政策。各部门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3)